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乡镇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乡镇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档案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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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乡镇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档案局(馆):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市档案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乡镇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档案局
2013年3月1日
济南市乡镇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
第四条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乡镇建设的基础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应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馆)。
第八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应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列入其岗位职责,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经费、档案库房、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九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应配备1至2名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应具有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证。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的主要职能:
1、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2.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对本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组织乡镇部门和行政村进行集中立卷和业务培训。
4.定期接收并统一保管本乡镇及乡镇各机关档案,接收或代管直属企业、行政村(居)的档案,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5.配备必要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6.及时掌握本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按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等。
7.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乡镇所属各机关应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承担本机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乡镇综合档案室(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参加乡镇统一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应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应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阅览室,并配备充足的铁制档案橱具和防盗、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鼠、防尘、防水、防高温等设施设备,乡镇各机关档案室也应配备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整理、统计、鉴定、保密、利用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乡镇机关管理制度一同公布。
第十五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第9号令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确定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接收工作实施细则,并印发乡镇各机关档案室执行。
第十六条乡镇各机关形成的档案一般由本单位保存不超过5年,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馆)保存,作为本乡镇党委、政府档案全宗的一部分保存。
第十七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负责组织本乡镇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要由鉴定工作小组来完成,鉴定工作小组应有乡镇分管领导、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乡镇综合档案室(馆)人员组成。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乡镇各机关档案室应在乡镇综合档案室(馆)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归档制度、保管制度、利用制度、鉴定制度、统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应不断丰富档案资源,逐步建成乡镇档案、资料、图书等信息中心和政务信息公开场所。
第二十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乡镇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按照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等情况确定档案开放和提供利用范围,简化利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取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揭示、公布室藏档案内容;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提供利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档案史料编研等工作,主动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服务。
第二十三条乡镇综合档案室(馆)要加强对行政村档案的监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其档案可部分或全部由乡镇综合档案室(馆)代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小城镇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和《济南市小城镇档案馆工作细则》(济档字〔20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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