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济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现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明确如下:

一、管辖权限划分原则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确保执法重心下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管辖权限划分内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应当在市本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省内外地驻济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4.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及市社保办各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个体工商户;2.本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县(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应当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三)在各县(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异地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检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或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处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影响重大的用人单位的检查处理,可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有关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事关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特别要高度重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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