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济政办字〔2012〕40号
颁布日期:2012-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针对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参与社会活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愿望日益增强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平台。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具体措施,扎扎实实贯彻实施好《办法》,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纳入我市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和居住证有效期限

(一)流动人口范围。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具有本市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2.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区,在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二)居住证有效期限。我市签发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

三、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有效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完善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享受相应保障。要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督,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在我市生活工作提供便利。流动人口可在我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在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要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落实和完善对流浪儿童、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救助。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拐骗流动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加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要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和城乡治保会、单位保卫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制发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为《办法》施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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