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分配程序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保障公平公正,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申请分配程序。

一、领表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和《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www.jnfg.gov.cn)下载。

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www.jnfg.gov.cn)下载。

二、填表、准备材料

领表后,申请单位和申请家庭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盖章确认,并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准备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为外来务工家庭申报的单位还应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团体商业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准备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准备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持有《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市级以上(含)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革命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4.外来单身职工个人准备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签订的且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5.引进人才个人准备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的引进人才相关证明;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公示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由单位负责初审,合格的由单位负责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合格的分别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初审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公示单位负责盖章确认。

四、定向申请

1.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申请单位持第二条第1、2项所述材料,根据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统一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定向申请。

2.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持第二条第3项所述材料,根据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定向申请。

3.外来单身职工的申请由申请单位持第二条第1、4项所述材料,根据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统一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定向申请。

4.引进人才的申请由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持第二条第1、5项所述材料,根据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统一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提出定向申请。

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书面同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五、审核

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初步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中心。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核准

市保障中心应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比对全市房产信息档案、承租公有住房信息档案、其他住房保障信息档案、43平方米拆迁保障信息档案等,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先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核准时限自区局提交之日起25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取单位分配和摇号分配两种方式。

1.单位分配: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在分配房源时,按照“房源相对集中,预登记优先”的原则,采取电脑摇号方式,根据房源项目定向摇号,确定单位选房顺序。摇号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单位可按照排序结果和分配标准进行选房。单位选房后,制定本单位分房方案,并经单位职代会通过,向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分房,分配结果报市保障中心备案并在单位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市保障中心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2.摇号分配:

个人申请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在分配房源时,按照60周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军残、归侨侨眷和参加预登记优先的原则,采取电脑摇号排序的方式,根据房源项目定向摇号,摇号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可按照排序结果和分配标准进行选房。选房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申请家庭或个人与市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具体分配计划、配租规则及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市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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