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
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
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为目标,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对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科学性、规范性考核,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管
委会)主体作用和各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单位)、垂直职能部门
(单位)的协作配合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履职尽责、
务实高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跨越发展。
二、考核对象和区域
(一)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对象,包括具体承担城市管理职责
的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市直职能部门(单位)和垂直职能
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责任单位)。
(二)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区域,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城
区发展状况予以划定。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为:市容市貌、环境
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河道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城乡结
合部及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对有关市直职能部门(单位)和垂直职能部门(单位)主要
考核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履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集中整治任务
完成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
理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情况通报和督查督办,市城市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
会)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在实施考核过程中,
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等
参加,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日常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天组
织对各责任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
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予以快速解决。实行周公布、月通报制度,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每周检查情况向各责任单位进行
书面告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每月月底对当月考
核情况进行汇总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
2.季度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
承担的城市管理任务进行综合考评。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将考评
情况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告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季度考评成绩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3.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为基础,
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定结
果确定各责任单位年度总成绩。对同一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连
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未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
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全年累计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年终不得被
评为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分值计算及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分值由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分值组成,其中日常考
核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50%,季度考核占50%。对创新成果突出、
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成效显著以及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得力、成效
明显的,在考核中予以酌情加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考核分为优秀、
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0分—1000分为优秀;800
分—899分为良好;700分—799分为基本合格;699分以下为不
合格。
有关市直职能部门(单位)和垂直职能部门(单位)考核总
分值为100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次。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
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奖惩
(一)实行考核补助金制度。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支出中设
立城市管理考核专项补助资金,提取比例不高于上一年度城市建
设维护支出的5%,主要用于补助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区政府
(管委会),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及以下的不予补助。城市管理
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助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日常养管
作业和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行城市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
每年交纳50万元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保证金,由市财政专户专
储,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和良好的区政府(管委会)全额返还保
证金;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返还保证金的50%;考核等次为不
合格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
交纳1万元个人保证金,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返还
个人保证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扣除个人保证金。
(三)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年度考
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市直职能部门(单
位)和垂直职能部门(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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