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聊政发〔2013〕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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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股权挂牌、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跨越赶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拟上市、拟股权挂牌和拟债券发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含拟间接境外上市企业规范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辆等相关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其他改制费用。
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或实体企业在我市,与保荐机构签订正式上市保荐协议,拟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
拟股权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与合格推荐机构签订正式推荐协议,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或境内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拟债券发行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与承销机构正式签订债券承销协议的企业。
2.拟上市和拟股权挂牌企业在上市、股权挂牌前进行规范时补缴的税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当年作为政府扶持资金或项目补助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3.拟上市和拟股权挂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待遇,市、县两级政府给予最优惠地价政策,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有关土地、房产手续。
4.市县两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拟上市、拟股权挂牌和拟债券发行企业。在申报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方面,优先支持拟上市、拟股权挂牌和拟债券发行企业。
二、奖励直接融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5.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各30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分四期拨付:
(1)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并经市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认可后,给予奖励金额的10%;
(2)山东证监局正式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辅导并经验收后,给予奖励金额的10%;
(3)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并核准发行后,给予奖励金额的30%;
(4)企业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奖励金额的50%。
6.对于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各300万元奖励。
7.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各6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
(1)企业申报材料被“新三板”公司接受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给予奖励金额的40%;
(2)企业正式挂牌后,给予奖励金额的60%。
8.对于在境内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成功的我市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给予推荐机构项目负责人1万元奖励。
9.我市企业通过买壳重组方式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各100万元奖励。
10.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或证交所审核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券募集资金的我市企业,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销机构项目负责人各25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直接融资相关服务机构
1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市政府给予营业部负责人20万元奖励。
12.对于在我市新设立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市政府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3.第11、12条所述新设金融机构,凡在我市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市政府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凡在我市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房屋租赁费60%的补贴,每年补贴数额最高100万元。
四、完善直接融资县(市、区)和部门激励机制
14.市政府对我市企业上市、股权挂牌和债券发行等工作相关部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
15.市政府将企业上市、股权挂牌和债券发行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加分因素,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五、相关工作程序
16.凡符合享受以上优惠、奖励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出具确认意见,由市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此政策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担。
被奖励对象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涉嫌欺诈,经相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将已领取的奖金全额退还市政府。
17.市政府此前出台的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相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本政策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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