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的通知
关于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缩小退养民师与公办退休教师的待遇差距,提高退养民师的生活水平,市政府决定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85年在山东省教育厅登记在册、且经县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养手续的原民办教师。
二、提高标准
1.退养民师退养生活补助在原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所在县(市、区)同等情况公办退休教师现行退休费(含基本离退费、增长的离退休费及三次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岗位补贴、聊城岗位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种津贴补贴)的80%。今后,公办教师增加退休费时,退养民师退养生活补助按同等情况公办退休教师退休费增长额80%的比例增长。
2.退养民师其他待遇,除退养生活补助外,退养民师的其他待遇(如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参照公办退休教师待遇执行。
三、经费来源
提高退养民师待遇所需资金由退养民师所属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新的退养民师待遇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组织实施
提高退养民师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方案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资格审查,认真核对并公示上报人员信息。对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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