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三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三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三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临沂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临沂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以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推动政策扶持、制度保障、执法监督和舆论引导的紧密结合,加快农民工在职业培训、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各级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三项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临沂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全市开展各类农民工培训48万人。其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42万人,开展特色培训6万人,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在岗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得到一次创业培训,确保无就业技能的农民工掌握一定就业技能,有就业技能的农民工就业技能有较大提升。
二、重点任务分解
(一)就业创业培训。大力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按照创建全国百家职业培训示范城市的要求,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农民工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30%以上,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达60%以上。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为进一步提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根据省里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每年培训12.56万人,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3.56万人,教育部门组织培训9万人。培训计划根据业务部门的总体安排,分批分类,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2.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坚持把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作为推动全市跨越发展的总抓手,举全市之力围绕“10+6”产业计划,以推动实现更高就业质量,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每年在岗培训1.18万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开展提高其创业能力的创业培训。依托创业培训机构,结合各县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创业项目,根据农民工特点和需求,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创业服务,提升农民工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创业培训0.72万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特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和部门优势,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实施有特色的培训项目。每年培训2.011万人。
4.实施“星火计划”。围绕返乡农民工在农业就业,到2017年底,充分利用临沂市农广校省级星火培训基地和信息网络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活动,重点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累计培训各类农业科技人才1.2万人次,其中返乡农民工0.25万人次,辐射带动3.6万人次实现就业创业。(市科技局负责)
5.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再温暖工程”。围绕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和建筑业农民工多岗位技能培训,从2015年-2017年,每年免费培训初级工5000人,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升农民工的技能水平,每年培训中级工2000人,高级工1500人,技师600人,高级技师100人。(市住建委负责)
6.实施“雨露计划”。围绕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致富,从2015-2017年,每年计划培训1400人。通过培训和补助,使有能力、有意愿转移就业的贫困人口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掌握1门就业(或创业)技能并实现转移就业;使贫困家庭的学生能按时完成学业。(市农委负责)
7.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从2015-2017年,累计培训1.8万人,其中:2015年培训各类家政服务员5000人,2016年培训各类家政服务员实现6000人。2017年培训各类家政服务员实现7000人,实现就业率90%以上。(市商务局负责)
8.实施“残疾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围绕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2015-2017年,全市每年免费对残疾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510名,使有培训就业技能愿望的残疾农民工掌握一定就业技能,有就业技能的残疾农民工就业技能有较大提升,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70%以上。(市残联负责)
(三)引导性培训。将对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指导、安全保护、公共服务、消防安全、医疗卫生、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文明市民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培训,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贯彻省、市部署要求,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财政、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局、农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责任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培训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民工培训计划圆满完成。
(二)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各类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并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报项目实施单位备案。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等绩效指标,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统筹整合已有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创建临沂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升全市创业培训实训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名制管理,对培训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任务高质量完成。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套取培训资金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予以清退。
(三)强化经费保障。强化农民工技能提升保障机制,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号)文件要求,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局、农业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培训资源,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逐步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实施、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加强课堂教学的实时监控,采取随机实地查看与网上视频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教学过程实施监管。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民工培训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转移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临沂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工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分解
(一)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为重点开展“春暖行动”,指导和督促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小微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各项权益。要将“春暖行动”与“春风行动”有机结合,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市人社局负责)
2.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管理。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招用农民工比例大的建筑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开展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帮助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建筑施工、采矿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用工。把劳动合同签订率列入企业诚信评级体系。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3.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鲁发〔2012〕1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标准,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4.加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月等方式,在农民工集中的场所,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二)推进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确保足额支付
5.认真落实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工资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三项制度的建设力度,推进企业工资的稳定增长。要加大“三项制度”备案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针对有支付能力却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市人社局负责)
6.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继续以落实工资指导线为中心,以已建工会的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与农民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确保到2017年85%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7.全面推进落实“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尽快出台“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即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因企业改制、困难、破产或经营者逃匿等情况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领域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县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非建设领域由市人社局负责,建设领域由市住建委负责)
8.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查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建部门要负责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查必有果,确保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快速高效查处。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专项行动,每年要至少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理。加大主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恶性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对重大欠薪案件进行曝光并实行社会公布制度。(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参加)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
9.加强劳务派遣工作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要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进一步完善许可工作流程,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培训,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用人单位要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指导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市人社局负责)
10.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同工同酬。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从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上保障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保障派遣员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待遇,享受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中央、省属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11.加强劳务派遣工作检查力度。要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同工同酬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实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市人社局负责)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12.健全机制,提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力推行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参保政策,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社会保险制度之内。突出参保扩覆重点,以矿山、建筑、商贸物流、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确保该类行业农民工参保率稳定提高。尽快研究制定《临沂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办法》。加强审计稽核,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审时,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参保、缴费专项审计稽核工作,并及时督促整改。(市人社局负责)
13.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农民工医疗需求,适时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提升待遇水平。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统一的《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完善大额医疗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办法。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流程,为参保农民工提供便利。(市人社局负责)
1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按政策规定将农村进入城镇各类企业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市人社局负责)
15.高效、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待遇支付方面有关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等便民利民举措的策划实施等工作,对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农民工同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依规、及时高效支付各项待遇。(市人社局负责)
(五)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16.突出重点,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培训。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向农民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到2017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市安监局负责)
17.改善条件,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必须设置职工宿舍,宿舍卫生整洁,禁止让职工睡地铺、通铺。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农民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市安监局牵头,市住建委参加)
18.加强监管,强化职业安全保障。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和标准,尤其是农民工就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管,保障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积极探索健全职业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权益。(市安监局牵头,市住建委参加)
19.落实责任,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通过全面开展基础建设活动,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017年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市安监局负责)
20.预防为主,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市安监局负责)
21.加强监护,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到2017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市安监局负责)
22.定期体检,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农民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到2017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市安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权益保障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各级各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改善民生、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领导责任。对涉及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处置,有效解决。要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责任不落实、问题多发频发,以及因监管不力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用工主体和执法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专题法律法规培训,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每年组织1—2次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覆盖全部县区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和主动预防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开展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五)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的单位,跟踪曝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形成有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
临沂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全市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15.5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政策更加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所有县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民工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分解
(一)搞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1.稳定和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充分发挥市政府“10+6”产业推进、“1531”骨干企业培植和“1332”国际商贸名城建设“三项计划”重点发展战略的牵引带动作用,通过加快产业发展拉动就业,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继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培育农民工新的就业增长点。完善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和土地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2.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工同等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开展“春风行动”、“联百乡包千村”就业帮扶等专项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强农民工就业信息监测和形势研判,做好非正常情况下农民工集中返乡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广泛开展“农民工恳谈日”活动,进一步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3.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积极鼓励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临发[201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临政办字[2014]3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创业难问题。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业,开展乡村旅游技能培训,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自主创业。深入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支持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尽量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农民工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妇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参加)
4.完善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建设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的“临沂市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启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全覆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临人社办发〔2013〕94号),进一步推广市进城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暨临沂零工市场综合服务管理经验,在罗庄区、河东区新建两处进城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形成南有罗庄、东有河东、西有兰山的进城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体系。各县区应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地新建或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调动和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的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围绕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总工会等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着力推动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5.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办学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都能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并满足其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凡具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合格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就地报名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凡具有我市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合格毕业生均可在我市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提升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促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范围,逐步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各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对以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建立随迁子女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控辍工作。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读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担任学生干部、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6.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根据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原则,按照《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要求,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大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试点,多形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妥善管理,减轻农民工群体的生活压力。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向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对农民工聚居区域,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强化治安、房屋安全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加)
7.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常住人口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方案的落实。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做到严格督查、严格考核、严格问责。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落实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制度,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三)增强财政保障力度。全市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精细化服务。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规定,消除各类落户门槛,确保符合条件、有落户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顺利落户。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实现居住证在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推动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维护农民工农村财产权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益性文化场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举办关爱农民工系列文化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通过依托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文明健康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促进他们与当地居民尽快实现社会融合;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健全有效监测留守儿童动态状况机制。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关爱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完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