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南、市北、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调整市南、市北、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协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到668元;按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到730元。

二、调整范围

(一)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助理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协保人员除外。

(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

三、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协保人员就业和生活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仍按原程序及渠道拨付。

四、有关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协保补助的人员资格,按照新标准和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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