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27个行业外,全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相关审批部门)

3.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多个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区)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实行名称登记改革。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允许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办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试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辖区内冠“日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对前置审批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对其它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允许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登记。引导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支持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改制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实行登记管辖便利化改革。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及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事权外,其它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试行“局所登记一体化”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8.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事项外,对普通登记事项实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由登记受理人员直接核准登记。开辟网上登记服务大厅,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9.实行“证照联办”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联办”制度。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10.清理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审批事项(含审批意见)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

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监管体系,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11.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因“住改商”而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产生纠纷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工商局、有关审批许可部门、司法部门)

12.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大力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损害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格式合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价格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技局)

13.建立后续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应当取得审批但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责任单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14.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谁登记、谁抽查”的原则,登记机关对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抽(核)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5.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机关应依法办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

三、建立公开公正的社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1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日照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7.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它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状态;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落实“严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8.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它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引导、监督、约束和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义务和责任。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支持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和治理机制,强化自我约束能力。引导督促公司股东(发起人)履行出资承诺等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9.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网上登记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数据中心升级改造工程建设,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信息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及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与本意见相关改革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有专项规定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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