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 文号:日政发〔201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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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民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目标要求
1.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2.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持证上岗管理,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
3.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培训5万农村转移劳动力。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统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探索制定符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教育培训经费提取、统筹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4.加强企业对农民工培训。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5.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农民工,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7.开展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8.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打造“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市社区全覆盖。建设农民工零工市场,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建设用地;积极运用市场化方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2015年年底前,各区县至少要扶持建成1处零工市场,搭建成就业、培训、维权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
9.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确有经费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0.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加大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治理力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11.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12.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3.依法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等权利。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应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并在2014年前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
14.完善法律援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与单位:市中级法院)
15.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县(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每季度开展1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参与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参与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7.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参与单位: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8.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19.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转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
20.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推动农民工建会入会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1.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继续推进“两看一上”和“文化送温暖”活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列入社会文化先进县、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覆盖率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参与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22.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农民工凭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劳动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在城区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23.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24.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市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25.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应按本单位缴存比例,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
26.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按专业核拨公用经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价基层政府、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做到四个“同等对待”(即入学上同等对待、收费上同等对待、学习上同等对待、评优奖励上同等对待)。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简化入学手续,租借房屋居住的进城农民工持家庭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单位用工协议,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可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学校入学。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27.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要求,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
28.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从农村迁入城镇的农村人口,自迁入之日起,5年内可按原户籍地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迁入地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参与单位:市卫生局)
五、保障措施
29.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精干力量,增强管理协调能力。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检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30.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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