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为目标,按照“转作风、重规范、求创新、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为核心,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突破口,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联审联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方式,进行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清除审批和服务链条中的各种障碍,推动行政服务提速,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营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配套、中介服务等事项办理,纳入本方案予以规范。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提升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确需保留的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二)主动服务,便民利民。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评判标准,以方便企业办事为目标,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三)完善链条,一门受理。依法重新整合政府资源、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链条上涉及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每个审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只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阶段所需所有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实行全程跟踪负责。
(四)三级联动,市区一体。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同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现市、县、镇三级联动,搞好衔接,整体推进。同时对市、区审批部门之间的关联事项进行优化整合,做到市区一体。
(五)强化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使政府与企业、群众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互动方式更加灵活。积极推行网上办事,提高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率。推进网上技术辅导,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事项申请。
(六)拓宽领域,全程规范。加强对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实行公开承诺、建立诚信体系等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依法依规,强化监管。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法定以外的事项,不得将部门程序性管理工作纳入审批流程,不得拆分审批条件、审批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四、主要任务
(一)整合审批流程。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5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立项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工作。
(二)实行联审联批。打破部门界限,理顺和压减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联审联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三)优化机构职能。根据模块化流程再造联审联批运行需要和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标准,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内设机构和审批职能进行优化整合。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审批部门将审批职能全部归并到行政审批科,监管职能合理配置到其他科室,行政审批科整建制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充分授权,除特殊性技术审查需要其他科室配合外,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办理。要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确保审批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强化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提高报件合格率和审批成功率。
(五)推进网上审批。依托现有资源,进一步开发完善电子审批系统,重点开发建设事项管理平台、联审联批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和市、县、镇三级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格的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投诉、网上查询,探索推行数字认证、网上缴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领取证照的,要逐步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六)完善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的依据、流程、办事指南和业务表格等,并实现与电子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信息数据的对接,实现相关数据与审批结果的同步公开。组织开展网络技术、信息发布等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网络监管机制。加强政务微博建设,方便群众查询信息、反映问题。
五、联审联批流程
经过整合,建设工程项目联审联批流程的5个阶段完成时限为:项目立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阶段各5个工作日,规划报建阶段9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阶段4个工作日,共计28个工作日。
由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方案编制、文件审查、公告、公示、挂牌等时间,总计不超过95个工作日,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
(一)项目立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部门。
审批事项(6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或建设项目定点;
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具体流程: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2)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3)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批并即时抄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4)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实行联审联批,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
(5)发展改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项目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2)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资料抄告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3)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批并即时抄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4)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实行联审联批,在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
(5)发展改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2)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前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抄告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部门,并将备案文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水利、林业、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海洋、防震、防雷、电力、冶金、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审批。
(二)用地审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审批事项(2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具体流程:
1.划拨类用地。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门;
(2)国土资源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
(3)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4)国土资源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门;
(2)国土资源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抄告规划部门;
(3)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4)国土资源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门;
(2)国土资源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相关材料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抄告规划部门;
(3)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4)国土资源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水利、林业、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海洋、防震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审批。
(三)规划报建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
审批事项(7项):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与规划相关的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人防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含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
环保部门负责备案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具体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规划部门;
2.规划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将审核意见书提供给规划部门;
4.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审查,并抄告城乡建设、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
5.城乡建设部门同步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第7个工作日前,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部门完成与规划相关的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初步审查,人防部门完成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环保部门完成备案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各部门并将审批意见及文件提供给规划部门;
6.规划部门在第9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意见及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消防设计审核文件、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审批。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涉及3部分内容,即前置审批、施工许可联审联批、后置审批。其中,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所涉及的事项因时间和顺序等原因无法与施工许可联审联批,也不适合列入其他阶段。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链条的完整,将其列入此阶段,但只作办理时限要求,不作联审联批要求,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
1.前置审批。
牵头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参与部门和单位: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气象、人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单位。
审批事项(2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查。
审批时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查分为招标形式审查、招标公告审批、招标文件审查等3个阶段,每阶段为2个工作日。
2.施工许可联审联批(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审批及办理部门:城乡建设、环保、规划、财政、物价、人防、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审批及办理事项(11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含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审查、园林绿化配套建设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环保部门负责工程噪声排污申报登记;
规划部门负责制发定位、放线测量任务书;
财政、物价、人防、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有关事项审核。
收费事项(7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流程:
(1)材料审查。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按程序将材料分发相关部门,出具《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联审联批通知书》。
(2)内部流转。各部门按照承诺时限要求进行审查,并以《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联审联批审查表》的形式流转。
(3)联合踏勘。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联审联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现场提出踏勘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意见进行整改。
(4)统一收费。凡涉及施工许可阶段收费项目,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缴费,并在建设项目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5)限时办结。环保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工程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将申报登记文件提供给城乡建设部门。财政、物价、人防、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城市建设有关事项审核并将最终审批文件提供给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审查、园林绿化配套建设审查,在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即时制发《定位、放线测量任务书》提供给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意见及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将工程项目情况抄告地税部门。
上述时限包括现场踏勘时间,但不包括踏勘意见的整改时间。
3.后置审批。
牵头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审批服务部门: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民政部门。
审批事项(4项):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定位放线记录(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验线确认(基础施工完成后);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区命名审批。
服务事项(1项):公安部门负责门牌楼号编制。
审批时限:规划定位放线记录、规划验线确认书办理时限各为2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限、城市居民区命名审批时限、公安部门门牌楼号编制办理时限各为5个工作日。
后置审批服务事项由相关部门把关。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4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验收备案部门: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环保部门。
验收备案事项(6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验收;
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具体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需要,按照备案事项各项办事指南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城乡建设部门;
(2)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登记后即时抄告规划、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环保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3)规划、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环保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前,将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提供给城乡建设部门;
(4)城乡建设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本阶段所有备案证明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水利、园林绿化、海洋、防震、城市管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缴纳法定税费。
六、配套措施
(一)梳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清理精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规范前置条件,不是法定的前置条件要依法予以废除。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动的事项,要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对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链条中的事项,要及时根据情况对联审联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
(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该取消的取消和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原则,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同时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要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三)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按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要求,通过电子审批系统事项管理平台对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事项分类、办理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联审联批信息和办理流程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门户向社会公开,供企业和群众查询。
(五)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事项,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
(六)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联审联批流程前,应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具体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审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或建设项目定点前期工作,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等。上述事宜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
(七)规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配套工程,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流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部门窗口或相关公共服务企业窗口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城乡建设部门窗口或相关公共服务企业窗口应当在受理当天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公共服务企业配套工程受理决定书》。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配套工程设计,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书,在承诺的时限内组织进场施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八)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利用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管理平台、联审联批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对外承诺服务标准和时限制度,完善诚信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理力度。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服务突出问题,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市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方案拟定和试行的协调督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办负责。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同步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二)明确职责权限。联审联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联审联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和审批通报沟通、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本部门事项的审批,对纳入联审联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统一进行公示,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的全部内容,做好业务办理辅导工作;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联审联批相关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相关部门、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联审联批流程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及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联审联批,按时反馈审批结果;会同联审联批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联审联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联审联批相关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部门内部的审批权限,设置联审联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联审联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工作联络等事务;协助牵头部门落实联审联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联审联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联审联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凡是各阶段事项在各区受理,区相关部门为牵头部门的,区相关部门具有与市牵头部门同样职权,有权抄告、协调、督促市、区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按规定时限完成同步审批。
(三)强化效能监察。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实时监察,实行绩效考评,特别要加强对一次性报件合格率和审批成功率的考核。要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涉及的所有部门以及公共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承诺的办事程序和时限兑现。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不按本方案规定的流程、时限实施审批的,以及拆分审批事项造成工作延误的,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八、相关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时限自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
(三)建设工程项目上报国家、省以及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等审批的时间不计入联审联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以及建立市与各市区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本方案由市和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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