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潍政字〔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要求,根据现行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我市企业可以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26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09年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企业效益比上年每增长1%,职工平均工资至少增长0.4-0.5%。当职工工资增长总额超过实现利润总额时,可适当降低增长比例。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平均工资(20926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企业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资指导线方案,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目的是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认真搞好贯彻和落实。

(一)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情况。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各企业要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的要求,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分配的积极性,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的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后)。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企业要将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四)2009年已进行工资调整的企业,应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实施意见进行对照,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切实把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到实处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将工资指导线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备查材料。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方案或落实未备案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布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组织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落实工资指导线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三)各级企业联合会燉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同职工就落实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四)企业按照备案、审核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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