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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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建筑领域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目前,我市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有着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资源消耗相对较大,常规能源资源相对不足,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建筑领域是能源消耗相对较大的领域,建筑节能形势日趋严峻。我市建筑市场较大,近几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均在1200万平方米左右。同时,我市近三分之二的地区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年太阳辐射总量大于每平方米5000兆焦(相当于170千克标准煤),太阳能年总辐射值相当于70亿吨标准煤,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我市地热资源量丰富,相当于15亿吨标准煤,按10%可开采利用量计算可达到1.5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潜力巨大。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健康发展,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要求,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为目的,以太阳能、浅层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为重点,以示范项目为载体,完善政策标准,加大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着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应用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促进全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到“十一五”末,太阳能、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60%以上。
三、发展原则、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一)发展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地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结构、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针对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及时加以分类指导。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原则。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扶持,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市场拉动机制。
3.坚持科研领先、分步实施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强有力地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水平等综合影响因素,逐步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分阶段逐步推进。从单项技术逐步向集成技术发展,从新建建筑逐步向既有建筑领域推进。
4.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要与节约型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住宅产业化发展、改善群众居住质量等相协调。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在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优先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和有机统一,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1.培植产业基地。整合生产制造、房地产开发、设计、展览、施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建设山东省建筑节能示范基地,集“展研产供”四大功能于一体,加大投入增强科研开发能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建立配套齐全的产品链,培植形成生产规模大、产品品种全、质量水平高的太阳能热利用、地源热泵等方面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
2.建设示范工程。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和城市级示范。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及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积极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3.加快科研创新。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与建筑结合标准化生产模式,提高技术及应用水平。
(三)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淡水源、海水源及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深层地热供热采暖;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4.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评估检测;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技术及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从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适时研究出台在新建改建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及高档住宅小区建设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时,有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发展状况,及时编制和修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标准。
(二)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制定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培育可再生能源服务市场,加快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三)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研究制定鼓励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级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优化使用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建建筑项目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系统。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效能。一是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项目达到标准要求。二是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评体系。项目建成后,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的节能环保效果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三是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安装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定制度的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实施认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的动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引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发展。四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品市场,保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五要在新建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和地源热泵技术,在住宅建筑中原则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属财政投资的,不予拨付工程款。
(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现有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作用,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同时依托有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组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三是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合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今后,要将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凡达不到工作目标的予以否决。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发布。
二ΟΟ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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