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收回土地上树木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收回土地上树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护市区绿化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区收回土地上的绿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市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树木,产权均归政府所有。市国土部门在与原使用单位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时,要明确无偿收回树木产权。市政府批复下达时,一并抄送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

二、经批准收回土地上的树木,在其后开发或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应予保留。对规划不能避让确不能保留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植、砍伐等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各区城市绿化部门做好树木的维护管理。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置树木。

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有以擅自砍伐、移植等方式处置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通知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通知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按相关规定处理到位之前,对涉及擅自处置树木土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或相关事项,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对目前已通过审批的退城进园项目,由市市政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退城进园”办公室,就收回土地上的树木进行一次摸底清查,登记造册后纳入统一管理。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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