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烟台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3月1日烟政办发〔201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市区给水(含中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蒸汽、热水)、电力(供电、路灯、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工业及综合管沟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各类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设置
第七条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管线专项规划,其编制成果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须根据管线专项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的综合设计方案,协调各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配套设计,一并报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区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各类管线须敷设于地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管线先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临时架空线,待城市规划道路工程建设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须随道路建设同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十二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等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慢车道和绿化带内。人行道、慢车道和绿化带内不宜布置的,可安排在快车道内。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技术,建设综合管沟。条件不具备的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管线单位若需在已建综合管沟(弱电管廊)周边布设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租用已建的综合管沟(弱电管廊)。
第十四条在下列区域铺设地下管线,应当按规划要求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5年内或者大修3年内的城市道路。
(二)次干道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三)交通繁忙及商业网点集中的地段。
(四)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地段。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须按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为市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要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压器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要合理布局,综合设置,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纳入城市道路工程总体设计。
第三章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须持有关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4.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5.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图件。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图纸审查。设计单位须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三)建设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1.管线工程设计图;
2.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
3.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要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不得办理市区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开挖等批准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放线定位,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须由与其签订合同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放、验线记录表;
(二)管线工程竣工图;
(三)符合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入库要求的MDB数据;
(四)测量记录。
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须在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提请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须向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须在管顶上方同步敷设金属示踪线。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建档标注的地下管线,要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现状资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经规划审批和严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未建档管线,有权责令管线权属单位限期整改,所需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到因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需开挖道路的,要及时告知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并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章规划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测绘及数据技术成果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应符合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入库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管线权属单位在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应按行业管理特点建立其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有机衔接、相互共享。
第三十条因临时改造或维修地下管线,致使地下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在临时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权属单位须在报废、拆除后5日内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查询和提供机制,并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成果资料提供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或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为受检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维修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破路、施工手续。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线规划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