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政办发〔2010〕162号)第四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后费率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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