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枣政字〔2014〕37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枣政字〔2014〕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495元为基数,确定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
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各区(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