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枣政字〔2014〕16号
颁布日期:2014-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市中区、滕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13.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2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枣政字〔201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市)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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