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3〕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以人为本、公平对等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要求,围绕推动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以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农民工在各方面融入城市。

二、工作重点

(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1.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就业的产业政策,健全、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开发更多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吸纳进城农民工就业,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2.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全市计划培训8万名农村转移劳动力。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统筹整合现有各类培训,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在编制培训规划、培训机构备案、制定培训标准、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技能鉴定方面实行“六统一”。对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各区(市)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将其享受的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3.鼓励农民工创业就业。实行城乡统一的鼓励创业政策,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市里每年评估认定3-4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

4.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各区(市)要根据农民工流动规模和实际需求,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零工市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打造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的农民工就业维权服务圈。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各项信息服务,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市社区全覆盖,所需费用由市、区(市)就业专项资金共同解决。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确有经费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快推进零工市场建设,2013年年底前,各区(市)要分别建成一处零工市场。

5.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5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联动机制,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

6.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农民工,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2.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区<市>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建设领域专用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

3.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4.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5.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

(三)推进农民工公共服务均等化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和投靠条件,降低落户标准,扩大落户范围,方便进城务工、投资经商、购房居住的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全面落实合法租赁房屋准许登记户口政策,对在各区(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建制镇政府驻地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落实相关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3.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就读学校,清理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受政府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拔付学校公用经费,并在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4.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及时为农民工中的流动育龄夫妻提供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待政策、困难救助和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项目的均等化服务。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将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检查考核。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职能,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完善服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各级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上级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事迹。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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