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字〔2014〕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枣庄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枣庄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枣庄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全面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2017年,全市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4.11万人,其中就业技能培训1.81万人,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0.3万人,创业培训0.35万人,特色培训1.6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30%以上,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达6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全面实施枣庄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素质技能培训计划,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和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每年培训1.81万人,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1.61万人,教育部门组织培训0.2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发挥行业和企业优势作用,对企业在岗农民工、以及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范围的企业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每年培训0.3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
(三)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需求的农民工,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实训,提供创业服务,提升农民工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培训0.35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实施“星火计划”。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等方式,对农村科技人才和返乡农民工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人数500人。建立市农业科技信息平台,任命一批农村农业科技信息特派员,通过农业科技信息平台对特派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人数150人。通过国家、省星火计划、农转资金、富民强县、科技发展计划、农村扶贫开发工程、良种工程等计划的实施,开展农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工300人。依托乡镇职成教中心实施农村实用技术示范项目,每年培训实用技术人才0.5万人。充分利用各区(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特派员等,对返乡农民工进行科技培训,每年培训500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五)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再温暖工程”。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为平台,通过系统、正规的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培训,大力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及农民工的操作技能,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农民工权益。每年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5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2%,完成农民工继续教育培训3000人,技能提升培训1000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人员1000人,培训合格率90%以上,就业率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实施“残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全市每年免费对210名残疾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残疾农民工掌握一定就业技能,有就业技能的残疾农民工就业技能有较大提升。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70%以上。(责任单位:市残联)
(八)引导性培训。将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培训,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任务。
(二)加强培训机构管理。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报项目实施单位备案。积极整合现有的创业培训资源组建创业大学,提升全市创业培训实训水平。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套取培训资金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予以清退。
(三)加强培训资金统筹管理。逐步加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职业培训资金支出比重,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机构资格申请、开班审核、学员信息管理、学员结业、考核发证、补贴申领、资金发放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类政策性培训补贴资金加强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现象。
(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就业培训全程的管理,建立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强化对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枣庄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全面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8万人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将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农民工就业有岗位、有合同。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开展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把劳动合同签订率列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开展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工作;从2014年到2016年,在全市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以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三)推进农民工同工同酬。继续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严格进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份进行全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监督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时与本单位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服务,把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四)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对新注册及已注册未参保企业,采取登门宣传或寄发《督促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及社保政策宣传材料等方式,督促用人企业及时参保缴费。要结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督促参保企业按政策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尤其是对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督促其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绿色服务通道,为参保农民工提供可靠的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区网络化管控体系;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农民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监督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时制度、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资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等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拒不执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工主体和执法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专题法律法规培训,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每年组织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覆盖全部区(市)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和主动预防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开展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建立健全信息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的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全面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2017年,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各区(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农民工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农民工公共就业体系。由主管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关于推进“半小时就业服务圈”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逐步将进城务工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范围,借助基层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就业援助帮扶服务。以“春风行动”“第一书记就业帮扶”“3D服务,幸福就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专项活动为抓手,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通过拓宽就业空间、登记认定、台账管理、结对帮扶、兑现政策、跟踪回访等就业援助机制,落实好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特困援助、就业服务等帮扶措施,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严禁学校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建立外出农民工家庭档案,并建立与其子女监护人联系制度,妥善解决好留守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流出地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好外出就读学生的学籍档案,严格履行变动手续。农民工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读的,流出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维护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障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根据个人申请,农民工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尽可能将项目选址在农民工聚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块,将农民工住房需求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要求用工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工程施工现场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农民工住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局)
(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他们及其子女享受本地区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工纳入户籍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利用农民工返乡的时机,基层医疗机构要集中时间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并组建区(市)、乡镇、村三级包保网络;疾控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要高度重视免费妇女婚前查体、新生儿筛查和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为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流动人口提供建立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和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扩大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与省外农民工聚集较为集中的地市建立医疗联网结算机制;督促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农民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区(市)零工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并完善零工市场功能,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就业及其它公共服务。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大力推行精细化服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引导农民工理性有序进城落户。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创新和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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