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2018-05-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3〕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我市城区工作且居住,户口不在本区(市)的人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凡户口所在地有监护子女条件的,其子女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子女条件,且在我市城区工作、已申领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在工作地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一)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投资经商,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实际入住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入学的,可与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联系,保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需转学的,应以学年为期限,于每年8月向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接收学校要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在学籍上进行标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严禁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家庭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在申请就学所在地的居住证、房产证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1年以上);

(三)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年检证明;

(四)学生学籍档案及转学证明。

六、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障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结业标准的,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同时,根据个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七、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出地基层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基层政府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要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档案,并建立与其监护人联系制度,妥善解决好留守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流出地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好外出就读学生的学籍档案,严格履行变动手续。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读的,流出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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