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12]28号
颁布日期:2012-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2]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8号)精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各级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市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城市转型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监管范围从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推动“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监察执法制度,形成以预防违法为基础、重点查处为手段、维权维稳为目标的执法工作格局,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认真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建立日常巡查目标管理制度,增强书面审查信息化手段,提高源头预防和主动查处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效率,完善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举报投诉处理措施,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加大对突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存在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按照及时发现、准确研判、快速反应、严肃查处的原则,健全涉及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舆情监控分析和应急处置机制,对上级交办、媒体曝光以及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迅速稳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恶意炒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各项监察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和牵头、协调作用,坚决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要建立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深化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诚信守法的用工理念,指导和帮助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简称“两网化”)管理工作,是转变监察执法模式、提升监察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市基本完成网格化建设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做好三级网格的联网应用工作,提前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各区(市)要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要加强“两网化”管理与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支持。

四、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区(市)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相对稳定,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教育,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忠于职守、严肃纪律、秉公执法的意识,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强、执法效率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区(市)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总责,要加强督导,保证依法高效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违法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和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市)要完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

(二)建立各部门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综合治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拖欠措施落实到位,处理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经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监督,探索建立经营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欠薪逃匿、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无证照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取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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