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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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1]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规章制度和市场信用等体系建设,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继续保持全市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推进幸福枣庄建设。
二、全面落实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环卫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违章查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制订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追究。建立完善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各区(市)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落实工程建筑各项管理制度。要强化审批程序管理,工程建筑领域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档案报送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程建筑领域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施工许可制度,对手续不齐全、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审查。进一步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安全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外来企业入枣登记、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审核指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积极建立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及审批后有关情况和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动态数据库,完善企业安全信用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评价权重,加快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建筑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严审持证上岗情况,坚决杜绝无证企业(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加强安全许可证动态管理,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取得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不断健全监管方式,建立以企业自查、区(市)级巡查、市级抽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将所有项目均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重点对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房建设等实施监控。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等各管理环节的效能,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整体合力。
(五)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对道路、供水、燃气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继续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工地用电、临时用房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层级督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六)深入开展建筑领域“打非”治理。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并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责任监管体系。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要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的同时,还要在工程建筑领域各项年度评优评先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市)要在现有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建设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落实监管人员,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强化对执法监管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升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能力,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筑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三)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程项目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实行安全费用单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中,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大力开展企业职业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提高职工隐患辨别、风险处置和应急避险能力,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工程建筑领域各类安全隐患。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及时整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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