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淄政发〔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稳定全市就业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二)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自2009年4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23%下降为22%。2009年4月1日起至年底,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9个月。企业和职工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30%,企业缴费费率由2%下降为1.4%,职工本人缴费费率由1%下降为0.7%;企业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降为6.5%;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0.1个百分点。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期限为2009年年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办理期限为2009年年内,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在企业以资产提供担保后,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

(四)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关停的企业,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协调处理好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8年10月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此前已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在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项目立项前,要进行社会影响分析,明确就业岗位增加数量、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二)完善扩大就业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销售、家庭来料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发展,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继续做好劳务输出和输入工作,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协作,开展好区域对接、产业对接、城乡对接和技能对接,促进劳务经济的发展,打造劳务输出品牌,使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化,由松散型向组织型转化,由盲目流动向有序流动转化,由单一型向多元型输出转化,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化,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针对性、稳定性。

(四)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落实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创业群体,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创业型区县、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组建市、区县两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拓宽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渠道。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继续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实现动态清零。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就业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交通协管员、环保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市、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扩大担保贷款覆盖面。全面推广“信用社区+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模式,继续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提高放大倍数,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加强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采取贴息、奖励等措施,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各类商业性小额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带动就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建立完善劳务输出地区和劳务输入地区对接机制,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民工有序就业。落实好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工作。拓宽安置渠道,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生产经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造成减产、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开展在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好准备;对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就业竞争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发挥社会资源作用。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要广泛发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实培训内容,提升培训能力,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和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可采取扩招等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将政府补贴落实到位。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在岗或转岗培训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就业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对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当地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六、积极强化就业服务

(一)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困难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起政府与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协调互助的良好伙伴关系,全面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区县发展改革、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就业伙伴,深入到困难企业,宣传政府援企稳岗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规模裁员的困难企业,要送岗位、送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坚持人本服务的理念,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和分类创业服务,重点围绕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量身定制创业援助计划。全面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

(三)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强化面向城乡、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着力加强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建设,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市、区县两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共享,为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

(四)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活动,作为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七、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农民工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费用。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维护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输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和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发挥国有控股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联合分析协调制度,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定期通报。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立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变化,强化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预警预测,对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和逃逸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状况、减员动向和欠薪欠费等情况,对减员意向较大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监测。要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判岗位流失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在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时,要及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落实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努力维护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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