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发〔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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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以身份证上确定的时间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申请贷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二)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执行首套房利率。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现有自住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对于原先按照二套房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三)放宽贷款条件。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丰富贷款种类
1.开展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业务(简称合力贷款)。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合力贷款业务。住房买受人(或具有共有产权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贷款人员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贷款。
2.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为淄博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工作的我市单位职工,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3.完善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且此笔贷款无逾期记录,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的情况下,可在还款期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即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同时不高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4.推动组合贷款业务。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组合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落实租房提取政策。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2015年1月份执行。根据职工支付房租情况,依据提取标准(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单位租金价格7元/㎡,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一手房的职工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3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人均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还款第2个月始,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增加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我市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自2015年8月份执行,每次提取金额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3年内,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我市一套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归集扩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归集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归集扩面力度,扩大资金规模。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保障能力。
(二)优化业务流程。减少中间环节,简化业务流程,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新房评估环节。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审批,缩短办理时间,推进各项业务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三)增加信息化服务手段。完善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等服务手段,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打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按要求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加强风险防范。在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采取监管手段、信息化手段防范骗提骗贷,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及时调整贷款政策,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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