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兼职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兼职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教督[2011]16号

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兼职省督学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兼职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列表:

1、兼职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doc

兼职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兼职省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省督学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省督学应由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教育质量评价及其相关领域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兼职省督学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五条兼职省督学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兼职省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聘任

第七条兼职省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合作精神;

(六)身体健康,须有保证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时间与精力。

第八条聘任兼职省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退休人员初聘不超过61周岁,续聘不超过63周岁。

第九条兼职省督学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熟悉教育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优秀中小学校校级领导、教师;

(三)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专职教育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已离任市、县教育局长,分管过教育工作的市、县领导;

(五)教育行政部门的退休领导,中小学校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

第十条兼职省督学聘任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兼职省督学的职数分配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并公布推荐兼职省督学的单位和人数;

(二)有关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和要求研究推荐兼职省督学人选,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查同意后,将推荐人选名单、推荐表和推荐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并将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经省教育厅党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后,颁发兼职省督学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兼职省督学每届任期三年,可续聘,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兼职省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兼职省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组织的各项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履行督政、督教、督学职责;

(二)撰写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的制定;

(四)对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培训;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兼职省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予以制止,并责成主管单位进行处理;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兼职省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账目及相关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五)进行访问、调查问卷、测试或社会调查。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兼职省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兼职省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兼职省督学应按时参加省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活动,每年至少提交一篇督导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兼职省督学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督学证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兼职省督学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兼职省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兼职省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省教育厅根据兼职省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接受并受理对兼职省督学聘任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聘任的兼职省督学可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兼职省督学职务,经省教育厅党组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兼职省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教育厅党组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兼职省督学职责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同意,一年内不参加教育督导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兼职督学的。

解聘兼职省督学,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向其推荐单位通报,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对兼职省督学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兼职省督学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兼职省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兼职省督学职务。

(一)因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兼职市、县督学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约省督学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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