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为更好的保障我省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对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参加抗美援朝的中国人民志愿军,退役时系战士并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休志愿军老战士(不含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发放时间和标准

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20元标准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资金,由志愿军老战士所在企业负担。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中央驻晋和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身份认定和补助发放办法

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身份由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以《中国人民志愿军序列》部队番号为依据负责认定。生活补助资金由所在企业负责按月发放,其中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国资、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中央驻晋企业由省级国资、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身份在企业或主管单位认定的基础上,报同级民政部门复核确认。

请各市于7月31日前将本地企业退休抗美援朝老战士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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