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保障和促进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今后三年内,在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全面推进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负总责,按年度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省、市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工作目标。

——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达到四项要求,即春节前劳动者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政府工程不发生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拖欠工资案件数年均下降10%,控制在较低水平。经过三年努力,全省的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案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实现突发欠薪事件和群体性欠薪事件1小时现场响应;基层调解个体欠薪问题1天内回复,群体欠薪问题7天内解决;行政执法调查周期从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元旦至春节期间查处时间缩短为7天。

——完善防范处置欠薪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基层网格监管预警、在易发生欠薪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政府应急处置保障、行政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联动、司法绿色通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查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政府责任考核等。

(二)基本要求。

——属地首办、分级负责。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由欠薪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承担日常监管首办责任,各级依法管辖,各尽其责。

——注重防范、强化处置。完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各类欠薪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欠薪行为,着力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处置能力。

——加强指导、强化督查。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二、进一步健全预防机制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化管理。以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监察中队)为基础,按用人单位数量划分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每个网格明确1名专职监察员负责,同时配备2名监察协管员,对网格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持续监控。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和场地,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基层监管基础建设。

(四)实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乡镇(街道)监察基层网格要在所辖企业建立联络人制度,将已发生工资拖欠的显性欠薪企业和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隐性欠薪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连续2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预警,报告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

(六)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资金规模,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出台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

(七)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4号),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等用工管理行为,到2015年底,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办法。

(八)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及时依法查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案件记入诚信记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同时,要完善部门间案件移送制度,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力争把劳资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九)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欠薪处理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对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要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三、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机制

(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热线、110社会联动、群众团体维权等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迅速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案件。同时,要开设网上举报投诉专门窗口,多渠道受理群众举报。

(十一)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待室,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劳动者投诉、举报,要坚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建立规范的日常值班制度和重大节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案件查处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办、快结。

(十二)加大舆情监控力度。切实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将处置拖欠职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和欠薪企业通过媒体宣传曝光,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机制

(十三)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执法责任制,将辖区内全部用人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辖的每个网格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通过日常检查、年度书面审查等手段,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守法诚信等情况,实现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常态化、动态化。

(十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断扩大主动检查的覆盖面,将辖区内有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日常巡查的频次;根据不同单位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有效预防。

(十五)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和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治理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实现案件办理快捷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对欠薪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促进大案要案查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跨地区执法协助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十六)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由省、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治理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十七)加强执法检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镇、街道)社保平台建设,确定专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执法责任网络。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执法标志,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塑造执法形象。

五、进一步强化欠薪处置机制

(十八)提升欠薪事件处置应急响应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欠薪逃匿案件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在公安、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十九)强化处置欠薪行为行政执法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完善欠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大简易案件仲裁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处理力度,集体争议案件要当天立案、先行调解,7日内无法调解结案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企业和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无偿服务。

(二十一)坚决打击恶性欠薪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法院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形式,切实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欠薪严重企业的违法情况书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在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时进行限制,对严重违法企业,严禁进入本地建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违法信息计入诚信平台;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领导机构,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调度,做好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二十四)加强工作督导。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县(市、区)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督促检查,现场指导解决问题。对重大案件进行统筹协调及时处置。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市、县(市、区)每年要召开一到两次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以改进工作,并将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组织各类媒体开展专题报道,突出重大措施、重大案件处置,加强正面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十六)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每年年底省对各市、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