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重点办《关于规范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市人民政府可照此意见,提出规范管理本市市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意见,省直相关部门要照此意见细化相关措施,强化对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7日

关于规范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管理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重点办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我省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促进投资项目早日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发挥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服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参与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属地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做好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一)各级工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要建立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申办该类企业优先办理注册登记。

(二)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对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服务。

(三)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做到当场受理核准登记。

二、强化对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

(一)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原则上由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由省、市两级地税机关的重点工程税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所征税款按项目所在地(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准)分别划拨。

(二)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登记注册的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税务机关要及时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三)对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工作规定,及时办理报验登记,加强监管,依法征税。

三、完善对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统计管理与服务

(一)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并具备资质的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企业名录库入库管理登记,并积极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及相关统计数据的报送,力求实现统计全覆盖,应统尽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制度执行力与业务素质。

(三)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履行法定义务。

四、优化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为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项目直通车制度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13〕20号)的相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中央企业参与省级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切实维护省级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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