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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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下发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2010〕429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全省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1、清理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分类
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三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至70%(含3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四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以下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
3、债务分类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4、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处理和存量债务的偿还
“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和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清理,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3)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5、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4、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人民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1、融资平台公司要规范融资行为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即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
(2)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即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3)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4)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
(5)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
(6)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7)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1、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人民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等。
二、组织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清理规范全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成立山西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小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李宝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志华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
邓智毅山西银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监局
省国土厅
省水利厅
省国资委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七个成员单位各派1-2名人员组成。
各地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及有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职能的部门组成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任务分解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清理和规范工作。包括制订全省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处理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并具体负责填报《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审核清理规范结果,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和存量债务偿还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项目,并按项目性质将其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提供并核定在建项目、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信息。人民银行负责协助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有关债权信息,并联合银监会派出机构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的债权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融资平台公司以现金流判断划分风险类别,并对贷款清理结果进行审核。
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等监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所属平台公司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审核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情况。提出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意见,对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要促进其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对需要清理的公司,提出具体清理措施。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政府融资平台各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如实填报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提出对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处理意见;制订存量债务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提出本公司清理规范自查意见。
四、实施步骤及进度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按照“分级清理、各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级既要负责本级的清理规范工作,又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和指导,并负责将全市清理规范结果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摸底阶段(8月25日至9月15日)
由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并提出清理规范自查意见。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提出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初步意见,并形成清理规范报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四部门。报告应由各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清理规范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及分析说明;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初步意见;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债务清理核实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各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形成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四部门。县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前将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本级及县政府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形成全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报告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三)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阶段(10月21日至12月31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核实情况,结合各部门对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分类规范,形成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报告。请县人民政府务于11月30日前将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于11月3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于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报告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对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完善的具体措施及效果,对需清理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的具体措施、效果及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性建议。
省人民政府汇总分析全省各级情况,形成全省清理规范报告,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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