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09〕93号
颁布日期:2009-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七月八日

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变动时,基础性绩效工资从岗位(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的政策倾斜,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补贴。

农村学校的范围、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省教育厅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绩效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按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及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八)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对于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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