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5]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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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同政办发[2015]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今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严重,仍处高发、多发期,欠薪问题已由建筑施工领域向煤炭、餐饮服务、加工制造等行业扩散。针对这一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巩固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有序的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机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高治理欠薪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的基本做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从全市社会稳定的高度,清醒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1号)和《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办发[2014]49号)精神,治理欠薪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欠薪问题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处理所主管的领域、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人社部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负责治理欠薪工作的牵头抓总、信息掌握、督促协调。具体承担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巡视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召集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牵头处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领域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总牵头,政府类投资项目和社会类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电力、教育、卫计、文物、房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煤炭部门是煤炭企业的责任主体,负责煤炭行业欠薪问题的治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运输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交通运输项目欠薪问题的治理工作。水务部门是水利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欠薪问题的治理工作。商务部门是商贸流通领域的责任主体,负责商贸流通领域欠薪问题的治理工作。国资部门、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欠薪问题的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欠薪逃匿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将相关部门通报发生欠薪的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定期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执法惩戒机制。
1、建立定期执法检查活动。各部门在日常督促所主管的领域、项目和企业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每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检查重点为招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煤矿、交通、铁路、水利、商业、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2、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依法对欠薪企业进行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理,将欠薪严重企业的违法情况书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在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对煽动民工非法集会、游行、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违法行为的挑头组织者,要依法处置,严肃追究。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在建工程项目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一律停工整顿;对未取得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各类行政许可的非法建筑工地,要立即勒令停工,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水、断电,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又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3、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相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邮箱,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设专人负责接听接访。要高度重视向市政府“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的欠薪案件,密切关注、准确研判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大案要案线索。
四、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健全预防处置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欠薪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完善“预防、处置和惩戒”为主的工作制度体系,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1、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要求,建立“两金一卡”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市、县政府要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在建筑施工、商贸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的合同签订、考勤、考核、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行为。
2、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诚信评价体系和等级认定办法,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纳入全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3、建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形的案件,人社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4、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职工维权公示制度。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悬挂《职工维权公示牌》,让劳动者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自己的维权渠道,力争将问题和纠纷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
临近年终岁尾,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集中爆发期,各级各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讨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极端讨薪事件,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全力维护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因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引发的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恶性案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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