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委、办、企事业单位,各驻同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同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重特大火灾,如吉林“5•1”如家快捷酒店重大火灾、沈阳“2•3”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西宁“4•9”大火和上海“11•15”胶州教师公寓大火这些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能力,遏制社会面火灾多发势头,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整治隐患方面,必须坚持“四个一律”,切实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全市范围内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底数,促进《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全面督促各单位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及建设施工工地的消防管理,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消防安全要求,杜绝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专项行动工作:

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李易新市住建委主任

李恒瑞市文广新局局长

曾彪市安监局局长

杨设市房管局局长

张渊启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郝震宇市工商局局长

李培德市质监局局长

赵世斌市建筑节能中心主任

高昇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田培山城区政府副区长

睢占文矿区政府副区长

明海君南郊区政府副区长

田永明新荣区政府副区长

白宝阳高县政府副县长

白金义天镇县政府副县长

高莹大同县政府副县长

郭普跃浑源县政府副县长

戴陶灵丘县政府副县长

王仲虎广灵县政府副县长

逯禾红左云县政府副县长

童进璧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在市消防支队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主任:高昇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刘文平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郎建平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长

闫利斌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建审科长

张烨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工程师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

四、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依法备案或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2、是否依法备案或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是否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4、建设工程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否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消防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6、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是否合格;

7、工程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行为;

8、是否按照消防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9、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落实法定职责,依法确保消防工程质量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未落实、未开展的,要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发现建筑外保温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同时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五)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六)工商、质检、消防等单位要及时对各类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样单位、产品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要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于建设单位未按审批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消防工程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相关单位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

(九)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消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8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前,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主管单位,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同时要将行动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动员各社会单位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6日至9月25日,各单位要组织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逐一排查,查清未审、未验工程项目底数,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底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消防、城建、工商、节能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及违规使用外保温材料等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整治查处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排查一家、情况问题清楚一家,整治一家、隐患彻底根治一家,力争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消灭一大批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单位要将整治工作与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活动相结合,认真负责组织整治工作,明确细化基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实施网格化排查整治;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督促整改,建章立制。专项检查既要查找问题,又要总结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在依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督促违法单位认真分析和整改,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收到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工作领导组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从8月6日至9月25日,各地消防机构要将本地区每日工作情况于17点前报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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