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办发〔2014〕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忻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忻市发〔2014〕26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

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行政调解的重点领域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与其行政事务相关纠纷进行的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推动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系统、本部门。要根据多类矛盾纠纷发生趋势,重点抓好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村(矿)矛盾、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公安机关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重心向企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延伸。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对医患纠纷的化解和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建部门要建立本领域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加强调解力量,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环保部门要建立环保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调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四、坚持依法行政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各级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本部门行政事务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确定专人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报同级调解中心登记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调解中心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上一级调解中心负责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分别具体情况与诉讼调解、检察调解、公安调解、信访调解有机对接,或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首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逐级移交流转至乡镇(街道)、县(市、区)调解中心调解。

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

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积极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站在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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