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审批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审批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审批流程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阳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

建设管理程序及审批流程的规定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的规划、建设、设计、管理和审批等有关活动。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和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主体,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与管理和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使用的监管。

二、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及审批流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审核抗震设防要求。除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三、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是建设工程的前置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办理。

四、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五、水利、教育、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事业组织应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震害预测,强化抗震设防。

六、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七、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八、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九、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到我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到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和备案。

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支出要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本规定由阳泉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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