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阳政办发〔2015〕48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城区、矿区、郊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62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7元。

平定县、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42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6元。

二、本通知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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