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切实将其纳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应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本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

二、撤并单位必须明确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并确定专人,将档案收集齐全,按照档案整理规范标准认真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将档案及组织沿革、全宗卷等有关材料一并向市档案馆或指定单位移交。在档案整理移交完成前,有关人员不得调离,不得安排新的工作。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的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文物管理局的档案由原单位按照档案整理的规范要求,对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进行认真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原则上向市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向市档案馆移交的,经市档案局同意和许可,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档案室对该档案全宗实行封口管理,将移交目录交由市档案馆备案,档案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市档案馆。

(二)机构保留,隶属关系改变的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职能部分变化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全宗仍维持不变,继续沿用。

(三)作为市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的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档案,归入市政府办公厅档案全宗管理。

(四)新组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商务粮食局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各自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

四、档案整理和移交进馆基本要求:

(一)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各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应将本单位所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集中进行整体移交。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原则上移交给继承该产权和继续行使其管理职能的单位保存和利用。必要时,也可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案卷质量符合有关业务规范的规定。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必须要进行规范化的整理、编目,不得以零散文件形式移交。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各种检索工具一式二份和电子版目录。

(三)交接及时、手续齐备。原机关和新设立机关档案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档案交接文据》。

(四)机关编制的文件汇编、史志、年鉴、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内部期刊、出版物等有关资料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五)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必须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

五、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六、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机构或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档案局审核批准。

七、机构改革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从有利于国家档案资源完整和方便部门利用目的出发,凡对档案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档案局反映,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八、市档案局要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对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进行监督与管理,跟踪督查,依法检查,做好档案的指导与接收工作,确保国有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年底前,要对机构改革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重视和加强机构变动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解决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际问题,做到档案处置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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