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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阳政办发〔2013〕73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城区、矿区、郊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125元调整为129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0元。
平定县、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由945元调整为109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0元。
二、本通知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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