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信贷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信贷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运城市信贷融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0日

运城市信贷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培育发展金融产业,推动“五大战略重点”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认真贯彻和灵活运用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发挥信贷资金优势,重点支持我市“5+15”工业园区建设,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

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信贷投放总量和增量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奖励对象

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信贷投放的各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及信贷融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信贷资金总量(20分)

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排名。第一名20分,依次递减1分。

(二)贷款增量(20分)

按当年净增加量排名。第一名记20分,依次递减1分。

(三)存贷比(10分)

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和当年存贷款增量存贷比加权排名(权数各占50%)。第一名记10分,依次递减0.5分。

(四)表外融资(5分)

表外融资(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国际、国内信用证)按年末余额扣除保证金排名。第一名记5分,依次递减0.1分。

(五)工业园区化建设信贷投量(30分)

按照金融机构向市政府确定的“5+15”工业园区化(农业产业化、涉农贷款及政府推荐的重点项目)发展提供的信贷资金余额排名。第一名记30分,依次递减1分。

(六)银企洽谈会签约履约(15分)

按照各金融机构在银保企洽谈会上与企业达成的贷款签约量和实际履约贷款比率排名(各占50%权数)。第一名记15分,依次递减1分。

(七)加分项或特别奖励

1.其他类的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贷、担保、保险等公司,在我市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吸纳类如信托、基金、私募、投资等民间资本支持政府推荐的重点项目,按实际受惠额进行适当加分或给以适当奖励;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在当年支持我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显著的给以特别奖励。

五、考核依据

信贷资金总量、贷款增量、存贷比依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项目报表数据为准;表外融资项目、银保企洽谈会履约率、其他类的融资以市银监分局监测数据为准;上缴税收以给税务局缴纳的税票为准;用于支持工业园区信贷投量由市经信委提供园区企业名录,各金融机构填报贷款发放情况,附带借款借据复印件,以上考核指标递交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管理部门奖励

为信贷融资提供服务和资金的管理机构,按照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增减变化情况奖励,当年金融机构贷款达到两个不低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加量,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增幅水平),对每个管理机构在上年奖励额基础上适度增加奖励,减少按比例适度给予扣减。

七、考核领导

成立信贷融资奖励考核领导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殿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徐志英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徐志英兼任,成员包括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的分管领导。金融办负责奖励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八、资金拨付与管理

根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工业强市行动方案的通知》(运办发〔2012〕4号)确定的1000万元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信贷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7〕144号)确定的200万元,每年将按1200万元信贷融资奖励专项基金列入全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拨付市政府金融办,按市政府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贷融资奖励的相关材料,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每年从信贷融资奖励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当年信贷融资奖励考评、信息发布等日常事务的经费。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信贷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7〕144号)的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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