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市工业经济正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现状不容乐观。通过调查摸底,我市目前涉及职业危害因素企业2074家,有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共有10大类63种,职业健康安全形势严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履职尽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建立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安监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监管职责,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督促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要做到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设置相应的有效防护设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置以及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二是要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指导企业以粉尘和毒物危害申报为重点,主要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强度)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2013年12月底以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有70%的企业完成申报任务。全市所有企业在2015年底全部完成申报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重点检查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省级定点职业病医院鉴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经审委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决。工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要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制度,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大投入,定期组织职工开展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真正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三、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依法监管的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送法进企业等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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