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项目推进年”项目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项目推进年”项目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扎实推进全市“项目推进年”建设,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项目宏观建设、微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科学规范、合理准确、系统完整的档案建设,助推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效益“三保障”。经研究决定,现将做好项目档案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重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都要成立项目档案领导机构,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档案工作,把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独立的重点项目档案室

每个重点项目单位都要设独立档案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档案设备,并确定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档案室要与办公、阅览室独立区分,要求达到“七防”(防潮、防水、防光、防尘、防虫鼠、防盗、防火)安全保障。

三、切实做好重点项目与项目档案同步建设管理工作

各重点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六位一体”(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工作机制抓好档案工作,以收集整理为重点做好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项目档案要跟进服务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档案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管理,杜绝项目档案流失现象发生。

四、切实做好重点项目档案常态化监管工作

要做好对重点项目工程档案监管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责成发改、档案等有关部门把项目档案管理纳入项目日常管理范畴,市直有关单位也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重点项目档案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档案局做好联合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

五、切实做好重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规定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验收制度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25号)文件要求,市发改委要做好安排,要求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前三个月向市档案局书面申请项目档案验收。未经市档案局组织通过项目档案验收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档案局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市发改委要结合我市每年新项目、新档案、新人员的实际,会同市档案局重点做好项目档案员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学习、经验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项目档案人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实践能力。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重点项目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项目档案建设在提高项目质量、保障项目安全、引深项目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项目档案与项目工程建设同步抓,为“项目推进年”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档案服务保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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