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河津市、平陆县、垣曲县人民政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河津市、平陆县、垣曲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煤炭企业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二、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所监管的市属煤炭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由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煤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我市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井上施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煤炭企业及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监察,并将结果反馈给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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