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0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长政通字20134号 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全市生态环境,维护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长政通字[2013]4号
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全市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和监察部、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制度,禁止恶意排污、超标排污。尤其是化工、酸洗、重金属等行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污泥。对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除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排污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三、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排污行为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0355—2033075。
特此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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