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3]1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民生档案的依法归档、保管和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民生档案是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专门档案。民生档案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始凭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档案工作中的集中体现。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涉及民生工作并形成和管理民生档案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

三、民生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同力协助、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创建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形成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指导,各级综合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档案室分布保存的民生档案管理体系和全社会共享民生档案信息的利用服务体系。

四、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民生档案工作列入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综合计划和考核内容。

五、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规范民生档案管理。一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各有关部门民生档案的种类。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综合民生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收集、规范整理、齐全完整,为服务民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三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民生档案及时归档、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民生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六、各级各部门要把民生档案工作作为本级、本系统、本单位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管理。同时,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提供利用工作。

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内设科室形成的民生档案,按规定必须在次年上半年前向本单位档案室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各基层单位形成的民生档案,在本单位保存满10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七、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丰富馆藏内容。一是加大接收民生档案及其相应的专题资料进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已有各类民生档案资源的整合,形成本市民生档案信息利用平台,充分发挥各级综合档案馆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八、市档案馆及各主管部门的档案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力量,对现存民生档案进行规范整理、编目、划控和数字化工作,为及时提供利用创造条件。

九、市档案局对未按规定收集、整理民生档案或未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民生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或处分。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长治市民生档案及形成单位参考表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6日

长治市民生档案及形成单位参考表

序号

单位

民生档案

备注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社会保障档案(社保、医保、企保、农保和生育保险,工伤认定、劳力鉴定等);大学生就业代管和人才中介档案;就业培训档案;企业委托代管职工档案;职称评审档案;公务员管理档案;工资福利管理档案;离退休人员审批档案;失业无业人员档案;外来务工人员档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档案等。

2

民政系统

社会救助档案;优抚安置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社会团体档案;福利企业(福利院)登记管理档案;困难家庭和低保对象档案;居民健康保健和特殊群体档案;农村换届选举档案;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村民档案等。

3

教育系统

学籍档案

4

卫生系统

健康档案;出生档案;病历档案;医学鉴定档案;防疫档案;红十字会国际救助档案等。

5

计生系统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案;再生育父母及子女档案;病残儿鉴定审批档案;独生子女意外险档案;农村独女户、计生贫困户优抚档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查环、查孕、查病)档案;流动人口档案。

6

住建系统

房地产管理档案(房地产权证、农民宅基地);征地拆迁、城市改造档案(供水、供暖、供气)等。

7

农业、林业、

水利系统

土地(山林)承包和流转合同档案;农民宅基地档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农民住宅拆迁档案;失地农民安置档案;新农村建设档案;农民就业档案;移民搬迁档案;鱼塘承包档案;大学生村官创业档案等。

8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企业注册鉴定档案;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档案等。

9

公安系统

户籍管理档案;出入境管理档案;身份证管理档案等。

10

食品药品监察系统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档案;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档案;食品药品日常检查和抽查档案等。

11

司法系统

公证档案

12

法、检系统

诉讼档案

13

质监系统

质量监督档案

14

环保系统

环境污染检测、普查档案等

15

物价系统

物价监督管理档案等

16

统计系统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档案

注:没有列入该参考表的民生档案内容及形成单位,市档案局要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形势的发展以及工作需要,逐步充实和完善民生档案工作内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更好的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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