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推进年”。实施文物保护项目是改善文物存续状况的根本手段,对于推动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今年国家和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将实现大幅增长,并设立省级濒危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这是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搞好文物保护项目的申报和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规划目标。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力争各县(市、区)每年完成1—2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项目意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把申请国家、省文物保护经费和自有财力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并重,积极完成全市“十二五”规划目标。

二、确保文物保护项目资金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项目专项补助经费申报程序,确保山西南部早期木结构建筑保护工程、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工程、濒危文物保护工程和其他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申请、保护规划、修缮方案、可研报告、初设方案编报等前期工作的经费需求。对国家和省批复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要积极落实配套经费,保障项目如期实施。

三、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经费到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是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是衡量县级政府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法规要求,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确保保护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县(市、区)文物保护项目的申报及实施情况将纳入市对县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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