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陕环发〔2010〕16号
颁布日期:2010-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修订)已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第2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

(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办事环境,服务社会公众、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依法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本机关受理行政许可与决定送达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依法需要获得本机关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到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方可有效。申请材料提交给本机关的其他任何内设处室无效,内设处室不得接受任何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申请人是公民的,在申请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申请时其承办人员应提交法人或者组织的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有关事务。被委托人向本机关代理申请行政许可时,必须提交有效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表明具体委托事项。未表明具体委托事项的,本机关不予受理代理申请。

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网上申报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采用格式文本,并签字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行政许可统一窗口领取格式文本,或者从本机关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snepb.gov.cn)。

每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全部材料目录及申请材料填报说明、审查要点、示范文本由各负责审查处室依法制定,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随时下载。

第六条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实行一厅式办公,并设置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地址:西影路112号环保综合办公大楼1层大厅)。

行政许可统一窗口负责登记、接收所有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负责在接到审查处室行政审批文件后制作许可证,10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和证件送达当事人;负责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及审批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示范文本;负责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等行政许可相关人员解释公示内容。

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处室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按期交送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第七条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环保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环保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环保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遇特殊申请受理情况,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与各负责审查的处室确定的行政许可联络员相互协助,各负责审查处室联络员应坚守岗位,积极支持配合,决定是否受理;

(七)对已受理的申请,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填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负责审查处室签字接收。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官方网站向陕西省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电子文档,行政许可统一窗口通过网上受理及公示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信息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特殊申请与负责审查处室进行相互协助,对材料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材料,正式申请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参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特殊申请需要负责审查处室协助的,负责协助的审查处室必须就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提出的问题在3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在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受理统一窗口后5日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负责审查处室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的行政审批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听证、现场检查、专家论证等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各负责审查处室应当制作《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规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负责审查处室应当制作《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负责审查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及听证、现场检查、专家论证等所需时间决定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及该项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告知书》交送行政许可统一窗口签字接收。负责审查处室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负责审查处室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行政许可统一窗口,需要制作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审查处室提供制作证件的内容,由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将制作好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及行政许可证件在10日内送达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向申请人送达的各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证书等必须要有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本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所发的告知书、决定书、通知书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必须由行政许可统一窗口统一以书面形式发出,严禁采用口头或电话等非正式形式发出。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实行“早九晚五”考勤制度,保证上班期间随时有人,按时限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实施,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

﹝﹞项目编号:

申请

项目

基本

情况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邮编

申请人/单位承办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承办人

委托代理人单位及部门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窗口

受理

情况受理人受理

编号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

材料

移交

情况统一窗口移送人接收时间年月日

承办处室接收人

许可

办理

结果承办人处室负责人

文书名称

及文号办结时间年月日

许可审批文书移送承办处室移送人文书文号

统一窗口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

许可文书

送达受送达人签字联系电话

受送达人身份证件种类证件编号

受送达人所属单位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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