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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是否可同时享受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是否可同时享受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人社函〔2010〕375号
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请示》(渭劳字〔2010〕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200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建立起了一项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考虑到已享受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规定待遇、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员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不再符合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条件,因此,对这部分人员不再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请你市和有关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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