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4失效日期:2016-07-2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1]169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公告;

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㈥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日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施行,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废止。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3: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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