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11]24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陕西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3: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九条《裁量基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的向相对人发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将《裁量基准》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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